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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号提案:关于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建设的提案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提案者:阴高松


市检察院答复情况
   随着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发后,我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多渠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诉讼活动规范化,营造更加和谐的新型检律关系。
   一、开通律师申诉绿色通道,广纳谏言。开设律师申诉、控告窗口,公开投诉热线,专门处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设立征求意见簿,虚心倾听律师意见建议,建立案管、控申、纪检联动机制,对保障律师权利不到位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口头通知、书面纠正、调查处理。
   二、畅通律师纳言渠道,充份发挥律师作用。在接待律师之初即向其发放检察机关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要点承诺,重点提醒律师及时递交书面意见,要求承办人必须听取,做到逢案必提醒。
   三、搭建检律协作平台,聚焦援助律师执业权利。近年来,法律援助接待量大幅提升,冒用援助名义代理案件、有偿代理等问题凸显,湖滨区检察院与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法律援助方面工作成效与存在问题进行互动,会签《湖滨区检察院、湖滨区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厘清了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是否符合援助的资格审查责任及案管接待、审核、办理等相关事宜,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限于经济困难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特殊案件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羁押或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援助,均放宽条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该院坚持援助律师申请快速办理、免除费用,开通“零门坎”绿色通道,对当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及时通知援助机构,对在接待过程发现可能存在的冒用援助名义等问题,及时与援助机构联系核实,双方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提升援助律师执业管理质效和服务水平,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各项诉讼权利。
   四、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契机,破除律师“会见难”。职务犯罪“会见难”曾是律师权利保障 的顽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也将此问题予以重点整改。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时,严格执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对立案后,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按程序在送交执行时一并将许可会见通知送达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对于需要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一律从严审批,坚决杜绝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超范围设立许可。
   关于您提案中提出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经向我院反贪局核实后,具体情况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会根据案件办理中的实际情况,对律师的会见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凡认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制作法律文书《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申请律师并告知其拒绝会见理由。同时,为了保障因法定原因被拒绝会见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均保证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出发,进一步做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利的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察干警要更新执法理念,重视人权保护,重视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要正确认识律师辩护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建立与律师的良性合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配合,以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侦查质量、有利于律师执业为目的,切实做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二、严格标准,公正执法。在工作中,要把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作为本身职责,把确保律师会见权作为惯例,限制会见作为特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等条件,确需限制律师会见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限制会见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办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三、认真落实,严肃责任。从局领导到案件具体承办人,要高度重视限制律师会见的运用,认真核查是否符合条件,坚决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市院将定期对全市反贪办案中限制律师会见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根据律师反映的问题,突击检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绩效考核中作为不良指标扣减得分。

市司法局答复情况
   2017年8月,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和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到市政法委、市检察院沟通,就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向市政法委做了汇报,介绍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关于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建设的设想。市政法委对此项工作也很重视,要求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拿出具体方案,适当时候通过一定形式出台三门峡市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促进我市法治建设更进一步。
   2017年10月,市律师协会又召开常务理事会,广泛征求律师意见,加以归纳整理,并借鉴山东、重庆的规定,初步形成了具体方案初稿。局党委正在积极向市相关部门反映,希望促成在今年年底以前召开有公、检、法、司、工商、税务、国土、住建、民政、计生、质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努力形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使律师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更便捷,渠道更畅通。这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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